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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破产清算中股东债权的受偿顺位研究

时间:2021-12-14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在破产清算程序当中,因为企业股东同时拥有公司债权人与股东的双重身份,所以受到高度关注。由于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当中,尚未对企业股东债权人的受偿顺位进行特殊规定,因此股东债权人将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享有同样的顺位清偿,这对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经济分配的公平性十分不利,无法有效保障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对企业破产清算中股东债权人的受偿顺位情况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破产清算;股东;债权;受偿顺位
引言:企业股东通过向本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经济融资,进而形成企业股东对于公司的债权。通常情况下,企业股东债权人与企业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享有同样的地位,但是公司股东会更加了解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上股东自身可能会对公司存在一定的不当管控,导致股东的债权出现一些不正当情况,由此可见,若不及时对其进行识别与管控,在破产清算中与其他外部债权人同等看待,就会严重稀释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违背破产债权清偿的根本目标。
1 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制度分类
1.1股东债权自动居次受偿制度
       所谓股东债权自动居次受偿制度,就是对股东债权的实际情况不进行详细考察,例如:是否存在自有资产的替代情况以及不公平行为等等,即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只要是企业股东债权,就将其视为劣后清偿。
1.2股东债权公平居次受偿制度
       股东债权公平居次受偿制度与自动居次制度不同,公平居次制度并非仅根据是否为股东债权来界定受偿情况,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真实存在相应不当行为的实施劣后受偿,一些正当行为的股东债权则与普通债权同等对待。
2 居次制度在破产清算中的具体应用
2.1强化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权限
       现阶段,企业管理人是在法院授权监督与指导下,负责分配与管理企业债权人财产的相关机构,享有接管破产财产、决策债权公司能否继续经营以及相关事件调查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债权人在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时,需要先向管理人进行申报,管理人则需要审查其是否存在虚伪股东债权与不公平股东债权的情况,并且管理人有权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居次受偿情况进行重新分配,最后由管理人将企业债权受偿的实际情况交由法院审批。
2.2否定破产清算中股东的别除权
       特别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是企业破产别除权的基本权利,拥有相关别除权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在不经过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直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企业股东利用这一便利,在获取企业债权以后使用别除权,并为其债权进行担保,那么当企业宣布破产时,股东债权人就可以使用这一便利获得受偿,进而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目前,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第三十一条已经对破产撤销权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其一年之内不可以行使相关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股东对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十分了解,完全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有效避免这一法律期限,钻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将企业股东的别除权进行否定,以确保债权受偿顺位的公平性[1]
2.3增设破产清算中劣后债权的规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虽对普通债权以及优先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尚未对劣后债权进行规定,导致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将劣后债权与普通债权同等看待,使二者处于同一受偿顺位之中,这直接给普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侵害。因此,需要将公平居次制度引用到实际的股东债权受偿顺位当中,即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增设劣后债权的相关规定,并将虚伪股东债权与不公平股东债权列入其中。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企业破产法需要将上文所述的两种居次债权进行明确规定,其中虚伪股东债权以股东是否履行企业出资义务为界定,而不公平股东债权则包括股东债权交易复杂、股东在企业决策中存在不正当行为以及相关债权分配中存在不公平因素等情况;第二,对债权居次制度范围进行明确,其中不公平股东债权要以实际的受损情况进行划分,确保范围分配公平、合理,若损失成本过高,则需要将其置于所有债权之后,特例除外,而虚伪股东责权则应该居次普通债权[2]
2.4限制破产清算中股东滥用抵销权
       限制股东抵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权力,避免股东逃避相应的破产受偿责任,并对股东授权人的破产抵销权进行适用限制。具体情况如下: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第四十条进行修改,将股东债权人的居次受偿制度纳入其中,同时将原有的抵销权适用范围进行重新界定[3]。另外,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工作,在收到企业股东提出的债权抵销后,严格审查这一债权情况,严格划分其是否属于居次受偿债权。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受社会经济影响,企业为了更好的经营与发展,必将会实施融资策略,这就会使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出现大量的交易往来,也会存在部分企业股东出资公司的情况,而股东对于企业而言又极其特殊,会比其他外部债权人享有一定的优势,更易利用自身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企业其他普通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严格管控企业股东的出资情况,尽量避免股东出现不正当出资行为,同时也要积极鼓励股东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及时伸出援救之手。
参考文献:
       [1]陈克.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的法理反思与法律续造[J].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19,5(01):276-309+318.
       [2]陈克.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之思考——就沙港案法律漏洞填补视角展开[J].公司法律评论,2017,17(00):97-121.
       [3]张合龙. 我国破产法中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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