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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清算--浅谈破产债权审查
时间:2022-01-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
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可通过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得到一定体现,而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情况可以发现,较为抽象的规定使得破产债权审查工作往往难以顺利开展。但在破产案件实务中,债权审查属于整个破产程序的关键所在,破产企业的运作状况能够通过债权审查得到直观展现,破产债权审查对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债务人尽快退出市场或成功获得拯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债权审查;
一、对破产债权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于破产债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不管其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不管该项债权请求权是否享有担保,都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应当是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是决定某一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时间界限,破产案件受理后成立的债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不得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
3、破产债权必须是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债权。破产清算程序,属于法院主持下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能够通过这一程序获得清偿的债权,必须是受法律保护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基于非法原因产生的债权、无效的债权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不能通过法律保护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4、破产债权必须是进行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民法意义上的债权转化为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必须以参加破产程序、进行债权申报为前提。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未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其权利人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接受破产财产的比例清偿。
二、破产债权的审查
结合《企业破产法》第57条、58条的规定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已建立多层次审查模式,法院、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属于该模式中的重要组成,具体的审查工作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债权人会议与法院则分别负责核查、确认。
1、债权审查的内容
为更深入了解破产债权审查程序,还应结合案例分析审查的内容,具体可概括为申报债权的申报人的主体资格、申报债权的数额、申报债权的性质、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的关联性、时效性、合法性与真实性。以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为例,审查需围绕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金额、详细的计算表格展开,对于担保债权的申报审查,需关注相应担保材料和担保合同等。
2、债权审查的方式
在具体的破产债权审查过程中,管理人可基于债权申报人、债务人选择针对性的审查方法。在对债权申报人的审查中,可要求申报人提供原件,以方便管理人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在不足以证明债权时,还可要求申报人重新提交或补充证据;在初步审查中,管理人应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与债务人相关财务资料及档案材料进行比对;聘请会计师或者由联合管理人的会计师团队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实时记录和财务资料,并对相关法人、负责人询问相关债权情况,据此制定笔录。
在破产管理人的自查中,需对比破产企业资料与申报债权资料的一致性,并结合相关资料和情况开展相互印证,必要时可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或向有关部门核实。与法院的积极沟通更应是破产管理人不能忽视的,在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应主动向法院报告并听取法官意见。
破产管理人对于债权申报的真实性的审查只能是一种初步的审查,这种初步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债权申报是否具备本法所规定的实体和形式要件等。对所申报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核查,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相互之间对于对方所申报的债权的真实性,可以相互展开质询和辩驳。最后由法院在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时,作出裁定确认。
三、结语
综上所述,管理人在债权审核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实务问题的处理,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债权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需要管理人秉持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债权审核工作的顺利推进,对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及重整计划方案的执行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谢梦梦.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2] 姚中謇.关于破产债权审查程序实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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