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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清算--关于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审查的探讨

时间:2022-12-29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在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中,职工权益保护是法律法规制定和实际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职工的身份属性由劳动者转变为债权人。职工债权的审查工作,看似较为简单统一,实际可能会隐含各种问题,破产企业职工身份的确认、董监高身份的确认、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在处理不当时都容易引发职工群体维权事件。本文结合办理过的破产案件,对职工债权的范围及确认做简要探讨。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界定
       1.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工资”的内容已进行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劳动所得。但因破产企业的特殊性,奖金、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是否当然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同的观点。
       2. 医疗、伤残补偿、抚恤费用
       (1)医疗费用,一般指企业未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造成职工无法享受医保报销产生的损失,该部分医疗损失系企业未依法参保而造成的,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并纳入职工债权进行清偿;
       (2)伤残补偿费用,常见的有职工工伤产生的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正常参保情况下,属于基金报销部分除外);
       (3)抚恤费用,一般指职工非因工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正常参保情况下,由社保基金支付)。
       3. 社保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只有纳入个人账户部分才属于职工债权。
       另外,企业没有依法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致使职工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造成的失业保险损失赔偿,也属于社保待遇,应纳入职工债权范畴。
       4.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仅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
 
       二、职工债权的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告,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债权时需主动审查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职工无需主动申报。但在实务中,因破产企业会出现资料不全、财务状况混乱、用工管理不规范、工资欠薪情况不明、无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股东及高管不配合、债务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错误、债务人做虚假陈述等情况,使得管理人通过自行核查的方式不能获取准确全面的企业用工情况。譬如在我们处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企业在2018年就停产停业,公司人事、财务资料丢失严重,导致我们无法核查职工债权,经开会讨论后我们采取了由企业职工主动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债权,管理人再根据职工申报的债权向多位公司高管确认职工工作情况以及工资标准,形成相应的笔录留存。
       1、工资的认定
       (1)工资标准的确认,查阅破产企业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查阅公司历年财务凭证中的工资表,最后结合职工个人和公司高管的陈述,确认职工工资标准;
       (2)欠付工资金额的确认,通过查阅公司财务凭证,向企业负责人及其他职工做询问笔录,并结合职工个人陈述,确认破产企业欠付职工工资的期间与金额。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的认定
       在职工债权的审查环节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债权存在不同于破产企业其他职工的认定标准。
       一是身份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故可通过查阅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章程、岗位职责或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普通职工等人员访谈等形式来确定。
       二是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董、监、高的工资不以约定或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而是根据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在实践中,对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的计算也并不简单。
       三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在劳动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董、监、高对于企业经营不善通常负有一定责任,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不应当以董、监、高正常的工资计算。在工资标准认定时董、监、高的工资计算是按破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也可沿用此规定,按照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经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职工债权处理
       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可能因职工工资长期拖欠、不购买社保等原因,部分职工会采取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工资、补偿金等权益。对于这部分职工债权的审核,管理人可直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来确认职工债权数额,当然确认的范围仍然不能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未离职职工工资认定
       一般情况下,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企业通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或重整前,已经长期处于停业或歇业状态,对于企业停工停产,但职工又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工资需要如何确定成为了难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企业在停工、停产后,管理人应当根据职工是否提供劳动、企业是否要求职工待岗、职工是否已经入职其他单位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是否认定其职工债权。以我们经办的破产案件为例,未离职职工工资认定是按《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并按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计算。如果有证据证明职工已经重新就业的,不再计算停工津贴。
       5.医疗、伤残补偿、抚恤费用
       此类债权常见类型包括工伤保险待遇、非因工受伤待遇及未参加医保造成的医保损失,可以通过职工主动申报、管理人查询企业财务凭证、诉讼文书及询问企业人事主管等途径确定上述债权金额。
       6.社保费用
       在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查询单位参保明细,若确实存在欠费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欠缴的社保债权。
       7.补偿金
       一般指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要进行此类债权的确认,应当审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1)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用工关系无经济补偿;
       (2)职工与企业已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事实,且解除(终止)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之规定;
       (3)职工入职时间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间,这是计算经济补偿、赔偿金年限的依据。   
 
       三、职工债权的公示与异议
       1.公示内容
       以表格形式列明职工基础信息、入职时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欠付工资/劳务报酬、经济补偿、社保保险费等职工债权项目,并在表格下面对表格中的内容作详细说明,且注明公示期,提示职工享有相关权利。
       2.公示方式
       在破产企业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同时,电话告知职工债权审查以及公示情况。让企业每位职工都知晓个人职工债权的确认金额,职工如对个人及他人的职工债权有异议,均可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
       3.异议处理方式
       职工债权公示期间,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阐述异议内容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或线索。管理人收到职工异议资料后,根据职工异议内容再次进行审查,无论是否成立,均以书面形式逐一进行回复。
       4.异议的更正
       管理人经审查确需更正的,应予以更正;经管理人审查异议不成立,职工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的,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了职工债权,则管理人可根据法院判决内容,予以更正。
 
       四、结语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职工债权问题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需要重点关注。而管理人在审查职工债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注意公平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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