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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清算--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浅见
时间:2023-12-28 | 栏目:
破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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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摘要
接管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称债务人),是管理人履职最基本要求,是奠定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管理工作的的基础。其重要程度关乎管理人管理工作全局,关乎债权人权益充分保障。破产实务中,重视接管,研究接管,解决接管过程中的难点,对管理人顺畅推进后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破产企业的接管发表一些看法,以期交流共享。
关键字 接管性质和作用 接管准备 接管范围 接管时间 难点和解决途径
一、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性质和作用
破产程序一旦开始,企业即丧失管理权和处分权,接管企业则成为管理人首要职责¹。赋权管理人行使接管职权,限制债务人权能,并强制债务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体现了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干预手段,强制接管企业,方能重构陷入困境企业公平清偿秩序,是世界各国破产制度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第一款“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该条款规定了接管是管理人应履行的管理义务,相对于债务人而言,接管是管理人行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法律后果。该法条即是对债务人负担移交义务的规范,也是对债务人妨碍接管的强制措施。
毫无疑问,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特征。通过强制接管,将债务人的人、财、物全面置于管理人掌控之下²,以便清查债务人财产,保证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防止债务人隐匿、私分、赠与、无偿转让企业财产或虚构、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精准核查债权;追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资产;变价债务人财产等。最终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接管准备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即应着手接管债务人工作,而事先接管筹划,有利于提高接管效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必要准备。
(一)组建接管团队。通常情况下,由管理人负责人牵头,至少必配律师一名、会计师一名、文秘一名等4人组成管理人团队,设立综合事务岗、资产调查岗、债权受理和审查岗、后勤保障岗,专人专责。如案情复杂,可补充相应专业人员。团队人员素质要求,须责任心强,专业精,业务熟。
(二)落实必要办公条件。以节约经费,方便债权申报为原则,选定管理人临时办公场所。刻制管理人印章,悬挂管理人标识牌匾,印制管理人办文用纸,开设管理人临时银行账户,购置档案柜等,迅速将管理人临时组织运转起来。同时,准备接管文案、相应接管器材、交通工具等。
(三)发出接管通知。向债务人有关人员发出接管通知,告知具体接管时间,通知其做好移交准备,催告其依法履行移交义务。如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或不配合接管的,应在债务人住所、债务人有关人员居住地、法院公告栏等场所张贴接管通知,短信送达,还应通过全国企业破产信息网公告等方式,送达接管通知。
三、接管范围和内容。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人、财、物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印章、证照、账簿等文书资料接管
1.印章接管。包含债务人名义的一切用印均应接管。主要是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接管人员在移交清单表上登记编号,盖上印样后,管理人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保管人签字确认。移交后,管理人还应到公安机关等部门调取备案的印模,核对真实性。
2.证照接管。涉及债务人行政许可的一切证照,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均应接管。主要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管理人接管人员编制移交清单表后,再由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保管人签字确认。
3.财务资料接管。主要指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税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管理人接管人员逐项登记并编制移交清单后,由债务人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职工资料接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名册、劳动合同、用工变动手续、社会保险缴纳名册、公积金缴纳名册、伤残保险待遇资料等,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交接双方编制移交清单签字确认。
(三)其他文书资料接管。企业设立、内部治理、经营活动开展过程形成的各类文书资料均应接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东会议决议、职务任免、会议记录、民商事合同、公证文书、涉诉(包括仲裁)涉执法律文书等,涉及电子信息管理形成的账号、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一并接管。该项接管工作量逐项编制移交清单,由管理人接管人员与债务人的主管签字确认。前述接管资料,以移交原件为原则,不能提供原件的,相关主管人员确认并予以解释。
(四)债务人的资产接管
1.不动产类接管。主要是土地、厂房、办公楼、生活用房、在建工程等,管理人现场查验,与相关权证文书对应后,填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认可。现场接管后,管理人还应当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验证前述不动产权证的真实性和其权利状态。
2.动产类接管。债务人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动产类型。有的简单、有的复杂,甚至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完整无误的接管。因此,管理人事先应对债务人的经营行业作一定程度的了解,并有针对性地补充专业知识。否则会影响接管效率和质量。动产接管主要涉及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等。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财务人员或仓库保管员)提供企业会计帐册、设备、存货库存清单等资料,根据记载内容制作盘点表,现场进行实物清点后,编制动产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有关交通设备涉及的发票、行驶证、保险单等一并接管,接管后,还应到相关主管部门核验。需特别注意的是,动产盘存后,为确保动产安全,应实时张贴封条封存,管理人安排或指定债务人留守人员负责保管。
3.货币接管。主要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除库存现金应盘点移交外,银行存款的盘点移交,需先行接管债务人各类存款账户的卡户资料包括U盾和密码等,再调取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账户余额信息予以核实后,制作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4.有价证券接管。主要是债务人的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基金、债券、股票等。经核查清点后,双方再编制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5.对外投资接管。主要是债务人对其他市场主体投资形成的权益资产。对涉及的外投资合同、协议、货币、实物、技术等出资情况和股权证书等相关投资证明资料。双方编制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
6.债权接管。主要是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根据相关文书资料编制接管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7.无形资产接管。主要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及其他特许权等,债务人主管人员应提供相关权证及附属文书、图纸、费用缴纳等资料,管理人制作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管理人接管时要核查专利权保护期内年缴费情况,以免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而丧失权利。
(五)债务人的债务接管
债务人债务反映形式,一般从接管的账簿资料中体现。按照债务清册、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记载内容逐项制作债务移交清单,双方签字认可。
债务人的接管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详实的接管报告。便于人民法院掌握管理人履行职务情况,及时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
四、接管期间
我国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接管债务人的具体期间。但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天内召开”,以及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对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规定分析,管理人提前十五日发出会议通知时,意味着接管工作已经完成。因此,接管债务人工作完成的最后时间为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时止。时间长度,应不超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破产实务中,债务人情况千差万别,很难通过立法固定统一的具体的接管时间,需要人民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灵活掌握债权申报期限,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即可将接管时间固定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时止。
五、接管难点及其解决途径。
债务人配合程度影响到接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破产实务中,存在债务人有关人员下落不明或债务人有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德国新破产法》第148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得依据可执行得破产宣告决定抄件通过强制执行方式要求债务人交出其所接管的财物。”³德国法规定了强制接管。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仅规定债务人怠于履行移交义务的惩戒措施,未规定强制接管。管理人如何实施接管成为难点。
实施强制接管缺乏法律依据,不接管有违管理人职责,且无法完成管理后续工作。因而,管理人常常陷入两难境地。实务中,为破解接管难点,有管理人引入第三方见证接管方式完成接管,具有可借鉴的价值。首先,管理人穷尽一切手段,向债务人有关人员发出接管通知,告知不予配合的法律后果,并申请人民法院对不予配合人员予以民事制裁。其次,在取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管理人邀请基层组织派员见证,或申请公证处现场公证接管全过程。最后,形成第三方见证或公证证明的接管资料,完成接管。管理人采取该办法接管的,应制作详细的接管现场笔录,根据接管类型编制相应的接管清单。接管人员签字后,再由基层组织现场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将接管的财产、印章证照、账簿与文书资料通过摄像摄影形成的影像资料固存,以便债权人、债务人查阅。通过公证方式接管的,由公证机关提交公证证明文书,管理人可作为接管资料归档,以备查阅。
以上接管方式,类似于强制接管。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接管。因此建议立法机关,总结实务中有益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修订方式,明确强制接管制度。
结语
进一步优化接管流程,紧跟时代发展,充实接管范围和内容,完善强制接管法律制度,破解接管中难点、疑点,需要理论界和管理人共同努力,贡献智慧。
参考文献:
1.李国光.《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156。
2.李国光.《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156。
3.李国光.《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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