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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政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问题探讨
时间:2024-01-03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罗士强
企业合理合法退出市场的前提,是要做好破产清算过程中涉税问题处理,若在该环节未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妥善处理企业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造成税款流失,也会面临涉税风险,加上目前相关涉税问题在税法规定中尚未给予明确,并且企业在经营期间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然会阻碍企业顺利完成破产清算。
税收债权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完成申报,债权人才能依法享有相关权利,保护其利益。现行税法规定中,也提出若纳税人存在破产情况,需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告,再执行清算。若有税款未结清,主管税务机关也会参与到企业破产清算中。基于此,当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时,要及时和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再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据企业税收债权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债权申报。
企业破产清算前后阶段,仍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均属于税收债权范畴。未结清税款在企业破产清算前存在与破产清算程序执行中所发生税款有着较大差异,此方面情况需要给予重视,税款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产生,与破产程序完成有直接关系,属于程序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纳税行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要求进行纳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所存在的税费问题,在清偿顺序方面,均优先于共益债务。
对税收债权进行确认时,税收罚款、滞纳金等均属于需要给予关注的事项。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二者进行征收与缴纳时,其顺序不一致,征缴税款滞纳金期间,以同税款管理标准为依据,滞纳金需要同税款一起进行征缴,不可单独进行缴纳,执行税收优先权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企业破产清算前有已经有税款滞纳金存在,需要在申报税收债权时加以明确,与其共同申报。若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才有税款滞纳金产生,与税收罚款同视为除斥债权,不划入非破产债权范畴。
针对税收债权处理,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税款征收程序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未缴纳所欠税款,则是在该行为出现时间是纳税人的财产依法抵押、质押或留置之前,其税收均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执行。
企业破产清算阶段,为保证破产清算行为规范性,并规避其中潜在的涉税风险,可在破产清算时组建职业化破产清算团队,并加快现有破产清算机制完善建设,既能为广大职工群体利益维护提供基础保障,又能满足企业破产清算涉税问题得到合法合规、高效处理的要求。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税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不规范、现行税法制度不完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缺乏持续关注等问题有着直接关系,不仅会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企业也将面临涉税风险。因此,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时,需要明确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全过程操作规范性,及时且妥善处理涉税问题,预防税款流失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完成破产清算,使企业合理合法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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