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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辉清算--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护的探讨

时间:2025-02-11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鑫辉清算有限公司
 
       【摘要】职工债权是劳动者基于职务行为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在破产清算中,职工债权的保护程度与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息息相关。现实中管理人认定职工身份困难重重,职工债权范围不清和破产企业可分配财产过少都为管理人工作带来了难度。对此,管理人需要明确职工名单和职工债权的范围,社会需要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有限制的赋予职工债权优先权和建立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和属性
       1.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形式,实质上在进一步地加大保护职工债权,包括其他职工集资款项、住房公积金等都列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
       2.职工债权的属性。职工债权仍然是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来确定和认定的,仍然属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上的债权;在破产企业中职工债权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与职工之间地位往往也是不平等的,职工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维权的能力有限,没有较大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但与此同时职工债权也具有公法的一定属性,鉴于职工债权除了是债权之外还兼具人身权的性质,因此职工债权需要公法在一定的范围进行干涉。
       (二)职工债权的破产法保护
       1.破产法下的职工债权的优先权制度的产生
       我国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开始,到国务院1994年第59号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第10号通知《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后到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均规定了职工债权的优先权地位,在清偿顺序中均优先于国家税款、一般债权,甚至一度在国有企业的破产中,赋予了债权的超级优先权地位,直接优先于抵押担保权。
       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国家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就已经开始通过“公法”的形式介入劳动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各国的立法几乎没有例外的都规定了职工债权的优先权制度,200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也明确要保护职工债权。当然在近年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对职工债权的保护有被其他制度取代的趋势,但结论而言,无论在破产法中是否设定职工债权优先权制度,但对于职工债权的优先保护原则没有变化,只是通过其他的保障制度来代替。
       2.我国对职工债权保护的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继续处于这样的发展阶段,经济尚不够发达、贫富悬殊仍然存在、政治体制尚需完善、社会整体保障制度的建设仍任重而道远,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仍需要在破产法中予以考量和做制度安排。
       目前现行《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的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来确定职工债权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及第132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上述规定中,现行《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之后产生的职工债权是次于担保债权之后受偿,132条则是特别条款的设定,是针对现行《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之前产生的职工债权,仍然按照当时的政策破产规定,赋予了职工债权超级优先权,这个实际上也是破产法立法进程中互相妥协的中国智慧的体现。
       (三)现行《企业破产法》框架下的司法实践建议
       1.对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职工债权的范围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特别是一些性质不够清晰的债权要进行明确。
       2.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基金制度,确保无产可破案件以及破产财产都被设定抵押优先权的案件中职工债权的权益得到保护。
       3.司法机关应在破产企业申请的时间节点上进行细化考量,加大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未及时申请的,考虑责任的设置和承担方式。
       职工债权的处理,管理人除了应当关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结合大局、社会稳定、当地企业的用工状况等等综合考量,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准确把握职工债权范围,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有限制的赋予职工债权优先权,探寻建立职工债权保障基金,真正实现职工债权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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