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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辉清算--探讨“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路径问题
时间:2025-02-1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鑫辉清算有限公司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提出“要尽可能的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指导方针”。破产重整较之于和解、清算程序更能发挥预防功能和救助功能,是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挽救企业的最优制度之一,推进“僵尸企业”破产重整与中央提出“三去一补”的目标也较为契合。“僵尸企业”作为破产重整的对象,与一般的破产企业相比更有特殊性。
一、“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概述
(一)僵尸企业的概念
2016 年 2 月,我国工信部将“僵尸企业”明确定义为“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僵尸企业”一般债务规模庞大,但偿债资源较少,很大一部分债务需要债权人豁免,因此将形成大规模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有可能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很多“僵尸企业”存在账务不规范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税务风险较高,从而增加了重整的难度。
(二)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意义
从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上讲,破产重整是化解隐性债务危机的优先路径,更节约社会资源,也更有效率性。
僵尸企业大多都是能源型行业或大型国有企业,其背后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冲突,在法治化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应当谨慎为之,只有在企业缺乏继续经营价值的情况下再选择破产清算等方式使其退出市场。在僵尸企业仍有经营价值和挽救价值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破产重整制度。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僵尸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化解产能过剩、优化社会经济结构升级转型和稳定经济秩序具有经济性的进步意义。
(三)僵尸企业的危害
首先,业务能力严重过剩、存在债务问题。而企业经营困难,主要表现在无法解决产能过剩情况、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不能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营管理混乱等。其次,过于依靠非市场性因素。非市场性原因主要包括财政支持和商业银行政策性信贷,财政针对僵尸企业通常会给与相应的政策性支持,使得企业不能完全脱离市场经济。最后,降低了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益。僵尸企业资金的流动与分配违背市场的价值规律,企业参与生产要素的渠道被封闭,造成企业增速逐步下滑,影响企业全面经营。
二、“僵尸企业”破产重整问题的法律路径
根据“僵尸企业”累积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当前情况,应该采取下面的方法制定具体处置方案。
(一)探索有效的重整模式
重整程序的目的是拯救企业,很多情况下当企业出现问题时,会采用出售式重整。出售式重整也称为事业让与型重整,是将债务人企业富有生机的的营业业务全部或局部售与他人,使之在新的市场主体中能够继续经营,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企业价值,及企业剩余资产的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相比“原壳再建”的做法”,这类重整模式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能够更灵活地契合重整制度所欲实现的目标。“僵尸企业”是丧失市场生存能力的企业,通过将债务人的具有活力的营业和优质资产予以整体剥离卖出,可以将部分已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业务和无效资产予以剥离,避免在传统模式下债务人或者投资人对债务企业进行“整体接盘”,出现企业因负担过重无法恢复营业的情况,同时也能够保持经营的持续性。
(二)完善强制批准权制度
企业重整机制应重在实现社会本位与市场本位之间的协调。企业强制同意权的实施,必须以正常的法律秩序来进行。第一,当债权人和实际控制人提交了强制性批准重整计划的建议时,法院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通知其他大股东、投资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的列席者,由异议投票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做出合理的答辩。第二,人民法院一旦作出了强制性审批的决定,重整方案即具法定的执行力。因此,有必要赋予有异议的债务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不仅如此,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时应提交法院违法使用强制批准权的证据以避免救济程序的滥用。
(三)构建破产重整信用修复制度
应构建起较为全面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征信立法。第一,出台银行业征信修复规则。政府要出面与银行协商具体的修复规则,统一征信记录的修复步骤。对重整成功的企业,应给予一段不良信用记录的豁免期,使其在此期间能够不受过往不良信用的影响,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第二,制定税务征信修复规则。“僵尸企业”因长期亏损,无法正常经营运作,自然所欠税款和滞纳金金额是巨大的。现行税收制度尚未出台面向重整后的“僵尸企业”税务信用修复的特殊政策,因此在企业重整成功后,不良记录仍然存在。这就需要政府协同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税务征信修复规则。第三,出台针对执行征信修复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执行征信修复规定,对不配合信用修复的法院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的债务人,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协调执行法院,凭借重整法院的裁定书将该企业从失信记录中予以删除,重建其信用。
(四)化解企业的相关债务
第一,依法依规公平处理。通过诉讼或者协商清偿债务,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第二,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参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共同协商处理债务,对于“僵尸企业”要尽可能地达成和解,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帮助企业轻装上阵。第三,统一收购债务。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收购产业结构合理、具有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的债务,给予“僵尸企业”重生机遇,待“僵尸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重生后,逐步分期偿还资产管理公司相应债务。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僵尸企业清理这一严峻的任务,在立法上对清算式重整这一模式进行明确及相关规范,研究如何利用好“清算式重整”模式实现僵尸企业的出清,是这一制度未来理论与实践努力的方向之一。此外,清算式重整模式在中国目前的适用和发展还缺乏土壤,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创新模式从而助力国家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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