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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浅谈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的感悟
时间:2025-12-10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0 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
2012 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一、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实践意义与法律适用
本案中,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因存在人格混同被法院裁定合并重整,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管理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四家子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财务、资金、经营均受浙江玻璃控制,丧失独立性。法院通过听证程序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平清偿”原则裁定合并重整,有效避免了资产与债务的拆分混乱,防止个别债权人利益受损。
启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需以“人格混同”为核心审查标准,结合财务、管理、业务等混同证据,并注重程序正当性(如召开听证会),以平衡效率与公平。
二、重整转清算的程序衔接与资产保值策略
本案重整计划草案因普通债权组未通过而转入破产清算。此时,玻璃生产线的特殊性(停火冷窑风险、资产贬值)成为关键挑战。管理人创新采用“托管经营”模式,委托第三方维持生产,既避免生产线报废,又通过持续经营提升资产变价收益(最终变价23.02亿元)。
启示:破产清算阶段维持生产需注重三点:
合法性: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管理人职责的授权;
必要性:针对特殊资产(如易贬值、高危行业)需优先考虑保值;
可行性:引入专业第三方托管,降低管理人直接经营风险。
三、债权人利益平衡与程序正义的体现
本案在重整失败后,法院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裁定终止重整,转入清算程序,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后续资产变价与分配方案均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最终以23亿元实现债务清偿,程序透明公正。
难点与突破:普通债权组反对重整计划可能因清偿比例过低或方案设计不合理。本案转入清算后,通过资产高效变现与托管经营维持资产价值,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回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以清算保清偿”的思路。
四、跨境破产与上市公司特殊性的应对
浙江玻璃作为香港上市公司,其财务披露违规导致停牌,加剧了债务危机。本案未直接涉及跨境破产程序,但提示:
境外上市主体破产需关注两地监管规则衔接(如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协调境内外资产处置,避免管辖权冲突;
重整投资人招募可借助上市平台资源,提升重整成功率。
五、总结与反思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灵活运用法律工具,合并重整、托管经营、公开变价等多元手段结合,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程序严谨性与灵活性并重:听证会保障合并重整合法性,托管经营体现清算阶段创新;
以债权人利益为核心:通过充分沟通与表决程序,确保各环节的债权人参与权与监督权。
反思:若在重整阶段提前引入产业投资人,或优化普通债权组清偿方案,或许能避免转入清算。未来案件需在重整计划设计中更注重债权人的差异化诉求,提升重整成功率。
结语:破产程序不仅是债务清理机制,更是资源再配置的法治化路径。该案通过司法与市场手段的协同,为困境企业拯救与债权人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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