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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集律所--个人破产制度浅谈
时间:2021-12-3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说到个人破产,我们首先会想到的就是“欠钱不用还了”,不过事情显然没有这么简单。所谓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但中国目前的《破产法》只涉及到企业破产,并无自然人破产的相关规定,因此被诟病为只是“半部”。允许自然人依法破产,除了有利于解决法院执行私人债务纠纷时“执行不能”的僵局,更重要的是给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头再来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债务人想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债务也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绝非“空手套白狼”。
首先,债务人被裁定个人破产后要拍卖所有财产还债,并且在监管期(多数国家设定范围在3至6年)内,破产人不能进行高消费行为,而且所有收入都要接受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大部分交予法院指定的委托人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仅留少部分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此外,破产记录保留在个人信用记录中可能长达十年,这段时间里破产人不能使用信用卡,也不能从银行贷款,就业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允许个人破产既有优点,也存在风险,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时尽量考虑周全,扬长避短。
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作用,类似于人类另一项伟大发明——有限公司。12世纪时,意大利热那亚首先发展出了“有限责任的合伙制”,“投资者”与“代理商”联合经营海上贸易,投资人出钱不出力,全部风险就是投入的资金,代理商则奔波海外,双方责任明确,最后平分净利润。这一制度创新让海上贸易的投资门槛大大降低,社会各阶层都可以用少量资金参与航海贸易,极大地鼓励了人们参与贸易投资的热情。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无法再细分的经济主体——自然人——从时间上进行了拆分。
一个人可以不必永远禁锢于过去的失败之中,破产人可以重新建立信誉,再次出发。这实际是一种信用修复机制,让破产人有机会继续为自己和社会创造财富,不至于浪费其过去积累的经验、知识等人力资本。就像香港艺人钟镇涛,个人债务一度超过2亿港元,当经过4年的破产期后,又依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很快年入超千万。
个人破产制度还能有效分散风险,保护与促进创新。
尤其对一些高风险的创新,如果没有破产制度的保护,当事人可能会畏首畏尾,从而让整个社会错失很多有潜力的创新。从这一点上讲,破产制度将和风险投资模式将一起为中国更好更快进入创新时代保驾护航。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将倒逼金融机构审慎发展个人信贷消费业务。法律不再承担“无限追责”的义务,金融机构就必须自己多加小心,如此既能提升金融机构信贷安全水平,也有助于避免过度刺激消费者超前消费。
不过,有一利必有一弊,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其风险。就像“有限公司”也有缺点一样,总会有人想要从法律漏洞中牟利。比如有限公司制度可能被滥用,以规避本该承担的责任。在著名的1966年纽约州“出租车责任案”中,一辆出租车撞了人,而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名下只有这一辆出租车,可用于赔偿的全部财产只有这辆事故车。但法官发现这家出租车公司的老板很有钱,手里有十几辆出租车,分别成立了十几家公司,每家名下只有一辆出租车。如果出了事,这家公司就宣告破产,而不影响他其他的资产。不难发现,如果按照有限公司的原则来处理,那么给受害人的赔偿就不可能超过这辆车的价值,即便其老板有能力支付更多。好在最终法庭判处出租车公司老板故意逃避责任,让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也要注意类似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可乘之机”。比如最重要的豁免标准需要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很大,因此豁免标准也需考虑当地实情。
最重要的是严厉打击“假破产”,违法者将被严惩
,除了列入失信名单、罚没财产外,还要追加刑罚。当然还有很多其他问题,比如怎样界定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乐观地讲,互联网、大数据和金融科技结合后,法院处理破产案件也能更加精准高效,债务人将更难转移、隐蔽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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