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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集律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中税务问题探究

时间:2025-02-06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
 一、破产企业增值税的产生
       破产企业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多个税种和税收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处置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这过程往往伴随着税收的产生。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增值税的处理,破产重整程序中,大部分重整方可能通过受让破产企业股权,达到承接破产企业财产的目的;但也有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变价,如清算式的破产重整,而财产变价一般通过公开拍卖来完成,买受人支付拍卖成交款后,破产管理人要向买受人交付财产,办理货物的交付或相关权属转移手续,如土地、房产、存货等。上述财产的变价就会涉及到增值税问题。这主要取决于资产的种类以及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而言,对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流转,需要依据增值额缴纳相应税率的增值税。同时,管理人在完成资产拍卖后,还需向竟买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通常较高,因此它往往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税费支出较大的一部分。
 
二、破产企业所得税问题
       此外,企业所得税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众所周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包括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即使破产重整成功,大多数债权还是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但由于破产清偿分配最终发生债权消灭,对于债权人来讲,无法得到偿还的债权部分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25号公告) 等有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破产企业来讲,无法偿还支付的债权部分应当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破产企业会发生因未足额清偿债权而产生巨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清理损失的确认,需满足25号公告有关规定,相对来说条件较为苛刻。所以按上述规定,破产企业一旦破产重整成功,可能即刻产生巨额清算所得,将需要计缴巨额企业所得税。在破产清算期间,企业的清算所得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包括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三、关于破产程序期间企业继续经营中相关税收征管问题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多数债务人企业往往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会停止该企业办理相关税务事宜。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若不能解除非正常户,则管理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将举步维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税2019年第48号) 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若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薄和发票的使用。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在进入企业破产程序后,若不能解除非正常户,管理人不仅无法代表债务人企业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且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将会面临重重困难。但是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有进行补充申报、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税收罚款后,税务机关才可解除非正常户。然而破产程序作为集中清偿程序,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得与其他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统一进行财产分配,故非正常户解除条件中规定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不能先行得以清偿,对此国税2019年第48号公告中对解除非正户状态业务进行了部分简化,《公告》仅要求纳税人补充申报、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对补充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进行补缴,不作为解除非正常户的前置要求。但是在破产法律实践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税收罚款按照普通破产债权、劣后债权顺位清偿,不能提前进行清偿,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将缴纳罚款作为解除非正常户的前提条件不可行。
       对此,已有诸多地方税务机关对此业务的办理做出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公告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非正常户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管理人应根据接管的账薄资料,据实补办破产申请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申报形成的税款可以暂不处理,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依法受偿和相关后续处理。管理人未接管账薄资料、不掌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债务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四、税收债权中欠税范围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实践中产生分歧的焦点问题在于“破产人所欠税款”,它是仅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人实际已产生的欠税款,还是也包括破产人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款以及因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产生的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涉及多个税种和复杂的税收规定。为了确保合规操作并降低税收风险,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人员的帮助。同时,政府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为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提供更为明确和合理的税收指导。破产企业处置资产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多个税种和税收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的处置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这一过程往往伴随着税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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